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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2008年2月29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8年4月3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产品,是指经种植、养殖、采集、捕捞形成的粮食、蔬菜、水果、油料、菌类、茶叶、烟叶、中草药、畜禽和畜禽产品、水产品等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

  第三条 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体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本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资金用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资金按照当年一般预算收入的1%列入财政预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款计划,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该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六条 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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