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09年,研究制定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审计、能效公示管理办法。
3.2010年开始,进一步研究完善有关建筑节能运行管理的能耗定额标准和超定额加价等配套制度。
五、资金来源
按照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建科〔2008〕5号)要求,一是由省财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向国家申请专项资金补贴;二是由市、区财政在部门预算中安排一定额度的资金,用于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监测平台的建设运行、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等节能管理工作相关经费及节能改造补贴。
六、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总体组织协调工作,并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对民用建筑能耗统计、国家机关办公建筑与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和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等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和节能管理工作目标考核。各区、县(市)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能耗统计、节能改造及国家机关办公建筑与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工作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监管、上报工作。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应积极做好配合工作,并根据部门职能制定相关配套政策。
(二)绩效考核。各区、县(市)政府要将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情况纳入本地区相关部门和单位绩效考核,并作为考核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内容,进行量化分解,确定组织机构,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和责任目标,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严格考核奖惩,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三)技术支撑。充分依托哈尔滨工业大学、哈尔滨工程大学及相关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服务机构,共同做好能耗监测平台的建设、能耗统计、能源审计等相关技术支撑工作。
(四)政策激励。针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统计试点和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制定供热计量收费等优惠政策,并制定能耗超定额加价等约束制度,对能耗超标的予以惩戒,激励有关部门和单位配合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积极进行节能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