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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哈尔滨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哈尔滨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政办综〔2008〕8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建委、市财政局制定的《哈尔滨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并请各区、县(市)政府于2008年12月10日前,将确定的本地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试点建筑的基本情况、实施方案及责任部门、工作分工、人员名单、联系方式等报送市建委(联系部门:市墙改建筑节能办公室,联系地址:道里区工程街182-2号,联系电话:84211195、84211288,电子邮箱:HRBQGB@163.COM)。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哈尔滨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市建委、市财政局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日)

  为贯彻落实省建设厅、财政厅《关于转发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建科〔2008〕5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7〕24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针,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高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利用效率为目标,坚持“市区联动,以区为主”,对新建建筑要遵循实用、经济,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的原则,在建设全过程注重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既有建筑要加强用能管理,以制度建设为重点,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管理手段,完善节能管理体系,培育和规范建筑节能服务体系,形成政府监管、市场引导的推进模式,建立促进节能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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