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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调整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的通知

  (一)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自收到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特殊情况可以延长30日。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自做出之日起,用人单位、职业中介机构或失业保险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及时为职工申报办理因病提前退休(或退职)手续,因其他原因在当年度未为职工申报办理因病提前退休(或退职)手续,而在下年度或者以后年份申报办理的,需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复查鉴定;其它鉴定结论的有效期为1年。本人伤病情发生变化要求再次鉴定的,一般应于有效期满后提出。
  (三)因病或非因工伤残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据实提供病历资料。对弄虚作假、提供假病历的,给予严肃处理,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要求
  做好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会建立的重要内容。各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指定专人负责,周密安排,严格按照国家政策和标准做好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廉洁奉公,在开展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中,要继续坚持“五公开”、“两禁止”,即公开体检医院、公开收费标准、公开鉴定程序、公开鉴定结论、公布举报电话。严禁暗箱操作、严禁违规违纪。客观、公正地为职工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附件:劳动能力鉴定提供资料须知

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二○○七年十一月八日

  附件:
劳动能力鉴定提供资料须知

  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必须提供如下资料
  1.《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表》一式3份,由各单位负责劳动能力鉴定工作部门根据职工伤(残)、病程度如实填写,并加盖公章。
  2.县级以上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书”(精神病者需提供精神病医院疾病诊断证明)。
  3.与申报疾病有关的并加盖医院印章的原始病历及医疗机构收费凭证(包括出院小结原始件)复印件,各种特殊检查报告单、化验单等原始件或复印件。
  4.企业职工本人要求因病劳动能力鉴定的书面报告(精神病者需监护人签字)。
  5.企业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近期同底免冠1寸照片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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