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各种维系生命的器官移植术后。
6.各种原因致双眼全盲治疗无效者。
7.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无效者。
8.慢性重度肝炎或失代偿肝硬化(反复出现黄疸、腹水、浮肿,明显脾功能亢进者)。
9.急性脑血管病或颅脑损伤,神经和肌肉器质性疾病(包括变性疾病、脱髓鞘疾病等)经半年以上治疗后,遗有以下情况之一者:
(1)仍处于昏迷或去皮层状态;
(2)四肢瘫痪(肌力三级)、偏瘫肌力二级以下者;
(3)遗有完全性失语者;
(4)全身型重症肌无力,手术或长期服药治疗,症状未能缓解者;
(5)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瘫痪并伴有大小便失禁或者呼吸困难者;
(6)脊髓损伤完全截瘫半年以上者。
10.其他符合《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规定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条件和《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标GB/T16180-2006)1至4级者。
(二)申请因病或非因工伤残部分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条件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虽然达不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条件,但因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其他原因,也可以按照本通知规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三、鉴定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收到职工的申报材料后,应及时进行审查。申报材料不全的,应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职工,应安排其到定点医院进行体检。经体检后,组织医务专家依照《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和《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标GB/T16180-2006)的规定提出鉴定意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医务专家的意见,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和“正常劳动能力”四种。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后,应通过郑州市劳动保障信息网予以公示,用人单位也应当在本单位主要活动场所对鉴定结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
四、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