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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调整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调整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的通知
(郑劳社〔2007〕66号)


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事业单位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及时为因病或非因工伤残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将过去每年进行一次劳动能力鉴定的做法从2008年1月1日起改为每季度一次。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办法
  (一)申报时间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间为每年的3、6、9、12月份的5日至20日。
  (二)申报办法
  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伤残,经治疗病情相对稳定或医疗期满,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需提交本人申请、住院病历(见附件)、医疗机构收费凭证、县级以上医院近期诊断证明、辅助检查结果、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近期免冠照片等,经所在用人单位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作部门审查后,由所在用人单位填报《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表》一式3份,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为方便职工申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托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代为受理所属用人单位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于申报月份的21日之前将受理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应向为本人提供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的职业中介机构或失业保险管理机构提出。经职业中介机构或失业保险管理机构审查后,填报《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表》一式3份,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二、申报条件
  (一)申请鉴定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
  1.各种恶性肿瘤发现转移(含血液肿瘤)或经手术、放疗、化疗无效者。
  2.心功能长期在Ⅲ级至Ⅳ级,持续一年以上,或者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50% 。
  3.各种原因导致的长期重度呼吸困难、重度肺功能损伤和重度低氧血症者,或具备上述三种情况之一需辅助呼吸者。
  4.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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