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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做好2007年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

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做好2007年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
(郑劳社[2007]63号)


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
  为了做好2007年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客观、公正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保证因病或非因工伤残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办理提前退休(或退职)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的范围和条件
  (一)申报的范围
  参加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在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后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失业人员和自由职业人员。
  (二)申报的条件
  1.申请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
  (1)各种恶性肿瘤发现转移(含血液肿瘤)或经手术、放疗、化疗无效者。
  (2)心功能长期在Ⅲ级至Ⅳ级,持续一年以上,或者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50% 。
  (3)各种原因导致的长期重度呼吸困难、重度肺功能损伤和重度低氧血症者,或具备上述三种情况之一需辅助呼吸者。
  (4)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
  (5)各种维系生命的器官移植术后。
  (6)各种原因致双眼全盲治疗无效者。
  (7)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无效者。
  (8)慢性重度肝炎或失代偿肝硬化(反复出现黄疸、腹水、浮肿,明显脾功能亢进者)。
  (9)急性脑血管病或颅脑损伤,神经和肌肉器质性疾病(包括变性疾病、脱髓鞘疾病等)经半年以上治疗后,遗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一是仍处于昏迷或去皮层状态;二是四肢瘫痪(肌力三级)、偏瘫肌力二级以下者;三是遗有完全性失语者;四是全身型重症肌无力,手术或长期服药治疗,症状未能缓解者;五是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瘫痪并伴有大小便失禁或者呼吸困难者;六是脊髓损伤完全截瘫半年以上者。
  (10)其他符合《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规定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条件和《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1至4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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