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财政、审计、劳动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基本养老待遇领取
(一)符合《试行办法》规定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每月由市经办机构打印《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待遇领取人员花名册》,并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后发送县(市)、区经办机构;县(市)、区经办机构核对后发送乡(镇)、街道经办机构,由乡(镇)、街道经办机构打印《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结算单》并告知本人确认,从确认的次月起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本人有异议的,应在接到通知后的3个工作日内到乡(镇)、街道经办机构复核。
(二)参保人员达到60周岁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且本人申请一次性结算的,本人可到就近的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办机构审核后打印《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一次性结算退款单》,办理退款手续,由市级经办机构统一支付,一次性退还本人。支付金额为个人缴费本息之和,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三)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人员死亡的,其生前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持死亡证、火化证、宣布死亡书、户口注销凭证、公安部门证明等材料(以上材料持一项即可)及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有效的身份证明等证件和资料,向其户籍所在的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在60日内将以上证明材料报乡(镇)、街道经办机构。经办机构审核并打印《郑州市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人员死亡待遇结算单》,报上一级经办机构复核确认后办理结算手续,由市经办机构统一支付。死亡人员个人缴费余额本息之和一次性退还其生前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同时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丧葬补助费1000元。
(四)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人员,符合《试行办法》规定领取高龄老人生活补助的,由县(市)、区经办机构审核,市经办机构确认后,从其到龄的当月起开始领取高龄老人生活补助,并由经办机构直接实行社会化发放。
(五)申请放弃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符合《试行办法》规定领取高龄老人生活补助的,由本人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所在的乡(镇)、街道经办机构审核并录入领取高龄老人生活补助人员基本信息;经所在县(市)、区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确认,次月起按月领取高龄老人生活补助,由市经办机构直接实行社会化发放。县(市)、区经办机构每月将审核汇总表分别报市经办机构和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