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28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废止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郑劳社〔2008〕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根据《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郑政〔2008〕22号)精神,现将《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与郑政〔2008〕22号文件一并贯彻实施。
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郑州市财政局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
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切实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各项工作,根据《试行办法》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参保登记办理程序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实行以参保人员户籍所在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受理,报乡(镇)、街道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核准后统一办理参保登记的办法。
(一)以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为单位集中受理参保登记。对符合《试行办法》规定,年满16周岁及以上(不含在校学生)、具有郑州市户籍、没有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或不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城乡居民,办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时,应当持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其户籍所在的村民(社区居民) 委员会申请并填写《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二)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初审后符合条件的,报所在的乡(镇)、街道经办机构复审。
(三)乡(镇)、街道经办机构复审后符合条件的,由所在县(市)、区经办机构核准确认,并由乡(镇)、街道经办机构录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信息。参保登记事项主要包括: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名称、参保人基本信息(身份证号码、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住址、邮政编码等)、参保人缴费情况(首次缴费时间、缴费基数、缴费比例、补缴月数及金额等)、经办机构确认情况等事项。其中,参保人登记时的出生年月和社会保障号经确认无误后,不再变更;参保人登记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迁移等原因,户籍所在行政区域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到就近的经办机构申请变更。
二、缴费类别及缴费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