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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南昌市农村困难群众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调查摸底(今年9 月20 日至10 月30 日)

  各县(区)民政局组织人员,深入开展调查摸底,摸清资助对象的住房情况,准确界定调查对象,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县、乡(镇)、村三级登记造册,建立台帐。对调查数据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

  (二)申报审批(每年4月1日至5月30日)

  1、申请。符合危旧房维修改造条件的家庭,由户主自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困难群众危旧房维修、新建、重建改造申请审批表》,并提供户籍、低保金领取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危旧房照片等证明材料。

  2、评议。村委会接到困难家庭的申请后,召开会议进行评议,议定是否救助,并予以公示;经评议认为符合救助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上报乡(镇)政府。对不符合救助条件或公示有异议的,应及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和理由。

  3、审核。乡(镇)政府接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组织人员上门核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县(区)民政局;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所在的村委会,并说明原因。审查结果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4、审批。县(区)民政局接到乡(镇)上报的材料后,进行实地复核,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将救助对象的申请审批表、户籍、低保证(五保供养证)、危旧房照片、设计方案等材料上报市民政局审批。

  (三)动工兴建(每年6月1日至11月30日)

  根据市民政局批复,各县(区)民政局组织、实施、监督、落实本县区新建、改造维修工作,确保按时安成年度工作任务。

  (四)检查验收(每年12月份)

  新建、改造维修住房项目竣工后,各县(区)民政局组织初检,并将检查情况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组织人员对所有项目进行全面验收。根据验收情况,拨付剩余补助资金。

  各县(区)民政局要负责在新建、改造维修住房的显著位置悬挂“省财政资助援建”标识牌。

  八、工作要求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农村困难群众住房保障制度,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是关注民生、落实“民生工程”的具体举措,对于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难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按照赣府厅发〔2008〕47号文件要求,县(区)成立由分管民政工作的政府领导为组长、民政、财政、国土、建设、林业、农村信用社等相关部门组成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统一组织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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