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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南昌市农村困难群众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坚持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新建、改建住房要符合镇、乡和村庄规划,先行安排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和老宅基地。

  四、资助对象

  (一)农村低保户中,属无房户、极度危房户(指用于居住的房屋严重破损,濒临倒塌,已对居住人生命安全造成极大威胁,必须重建改造的)或住房处于自然灾害严重地段、不适合居住的,可申请房屋新建、重建改造补助。

  (二)农村低保户和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住房破损,影响正常居住的,可申请房屋维修补助。

  (三)符合新建、重建条件的分散供养五保户,统一纳入集中供养,不再新建、重建住房。

  五、资助标准

  (一)新建、重建住房

  新建、重建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50平方米。补助标准为每户1万元。

  (二)维修住房

  住房严重破损或结构变形的,每户补助1500元;住房局部严重破损的,每户补助1000元;住房局部发生一般破损的,每户补助500元。

  六、资金筹集与发放

  (一)资金筹集

  农村困难群众住房保障补助资金由省财政统筹安排,县(区)集中管理、统一使用。各县(区)在省财政补助基础上,通过整合灾后民房重建资金、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资金和其他社会资源,多渠道筹措资金和物资,帮助更多农村困难群众“住有所居”。

  (二)资金发放与管理

  项目动工前,按审批补助额度先付50%补助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清余款。

  各级财政在“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下开设“农村困难群众住房保障补助资金”分户或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封闭运行。上级下达的补助资金及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补助资金,均纳入同级国库内设的“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政府批准的农村困难群众住房维修改造用款计划,将资金由“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拨至财政专户。民政部门应按期将核定的资金发放人数及金额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及时将资金从财政专户拨到乡镇金融网点,存入资助对象账户(一卡通),实行社会化发放。

  七、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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