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缴纳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郑政办[2008]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为超过一定比列的退休人员缴纳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郑政办〔2002〕68号)实施以来,为保障我市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平衡,起到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推进企业改革,促进用人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现对用人单位缴纳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用人单位可一次性缴纳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也可按月缴纳。
用人单位一次性应缴纳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用人单位超过在职职工30%以上的退休人员人数×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80%;
用人单位按月应缴纳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用人单位上月超过在职职工30%以上的退休人员人数×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8%;
仅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待遇的用人单位,应缴纳的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减半,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不计入个人帐户。
二、在本通知实施前,用人单位已参加医疗保险,并缴纳部分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剩余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能够按协议规定期限足额缴纳的,仍按原协议规定缴纳;用人单位不能按协议规定期限足额缴纳的,应从2008年7月1日起,按月缴纳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以前已缴纳的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可冲抵自参保以来按月应缴纳的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补缴,多余部分用于冲抵以后各月应缴纳的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冲抵完后用人单位继续按月缴纳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