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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的通知[失效]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事后及时纠正,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擅自改变民办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事后及时纠正,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3)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事后主动退赔的。
  罚款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改正的;
  (2)擅自改变民办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改正的;
  (3)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改正的;
  (4)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5)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6)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7)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8)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罚款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同时吊销办学许可证。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1、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三十三、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职业技能考评员对其亲属的职业技能鉴定不执行回避制度,但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其他影响的;
  (2)符合申报条件和规定手续的人员申报职业技能鉴定,不及时受理,事后积极消除影响,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处1万元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职业技能考评员对其亲属的职业技能鉴定不执行回避制度,造成危害后果或其他影响,事后积极补救的;
  (2)符合申报条件和规定手续的人员申报职业技能鉴定,不及时受理,造成危害后果,事后积极消除影响的;
  (3)自行编制试题,但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4)因客观原因,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但尚未造成危害后果,事后积极退款的。
  罚款基准: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职业技能考评员对其亲属的职业技能鉴定不执行回避制度,造成危害后果或其他影响,事后不积极补救或者无法补救的;
  (2)符合申报条件和规定手续的人员申报职业技能鉴定,不予受理造成危害后果,事后不积极消除影响或无法消除影响的;
  (3)自行编制试题,造成危害后果的;
  (4)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罚款基准: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同时吊销职业技能鉴定资格证书。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2、《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八条(二),造成不良影响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由劳动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对乱收费的,没收其非法所得费用。没收的费用,专项用于职业技能鉴定事业。
  3、《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第十三条 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必须遵守劳动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实施办法。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必须从国家规定的试题库提取,不得自行编制试题。
  4、《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第十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应受理一切符合申报条件、规定手续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要严格执行考评员对其亲属的职业技能鉴定回避制度。
  5、《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第十八条 单位或个人申报职业技能鉴定,均应按照规定交纳鉴定费用。(一)职业技能鉴定费用支付项目是:组织职业技能鉴定场地、命题、考务、阅卷、考评、检测及原材料、能源、设备消耗的费用;(二)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财政部、劳动部(92)财工字第68号《关于工人考核费用开支的规定》,商当地财政、物价部门做出具体规定。
  三十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事后主动安排劳动者参加培训并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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