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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的通知[失效]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初次伪造、变造失业保险登记证或缴费证明的。
  罚款基准: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多次伪造、变造失业保险登记证或缴费证明的。
  罚款基准: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罚款基准: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警告,并视情节轻重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变造失业保险登记证或缴费证明的;
  二十八、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主动纠正,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主动纠正,但不能完全消除影响的;
  (2)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人数占缴费总人数的比例在10%以下的。
  罚款基准: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被处理后,仍不按规定的比例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
  (2)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人数占缴费总人数的比例超过10%的;
  (3)违法行为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 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
  二十九、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失业保险费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失业保险费,主动纠正,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未按规定的比例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失业保险费,主动纠正,但不能完全消除影响的;
  (2)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失业保险费的人数占缴费总人数的比例在10%以下的。
  罚款基准: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被处理后,仍不按规定的比例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失业保险费的;
  (2)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失业保险费的人数占缴费总人数的比例超过10%的;
  (3)违法行为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警告,并视情节轻重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规定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失业保险费的;
  三十、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或立案之前,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纠正违法行为,但不能完全消除影响的。
  罚款基准: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限期整改指定的时间未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罚款基准: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被处理后,仍不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2)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罚款基准: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 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三十一、以举办职业教育为名,骗取财物,违法牟利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法所得在2000元以下的。
  罚款基准: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违法所得超过2000元的;
  (2)被处理后,仍以举办职业教育为名,骗取财物,违法牟利的;
  (3)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罚款基准: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1、《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四条  实施职业教育必须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传授职业知识,培养职业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
  2、《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以举办职业教育为名,骗取财物,违法牟利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技能培训的规定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事后主动纠正,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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