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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的通知[失效]

  (3)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二条 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在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后,未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的;
  二十四、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超过法定申报时间在一个月内,未申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在限期改正文书指定的时间内不整改的。
  罚款基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超过法定申报时间在一个月以上二个月以下,未申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在限期改正文书指定的时间内不整改的。
  罚款基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3.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超过规定时间在二个月以上,未申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在限期改正文书指定的时间内不整改的;
  (2)经处理后,仍未申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3)违法行为造成社会保险费无法追缴或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二条 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二十五、迟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因生产经营的客观原因迟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及时办理缓缴手续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因生产经营的客观原因迟延缴纳社会保险费,但超过30日仍未办理缓缴手续的;
  (2)非客观原因迟延缴纳社会保险费在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
  罚款基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非客观原因迟延缴纳社会保险费在3个月以上5个月以下的。
  罚款基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迟延缴纳社会保险费在6个月以上的;
  (2)违法行为造成迟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无法追回或其他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 ……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第十三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2、《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三条 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一)因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二)因不设帐册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三)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
  二十六、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初次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
  罚款基准:处10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多次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
  罚款基准: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罚款基准: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 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
  二十七、伪造、变造失业保险登记证或缴费证明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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