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
二十八条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二十、未明示合法证照、批准证书、监督电话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劳动保障部门发现或立案之前主动纠正,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纠正违法行为,但不能完全消除影响的。
罚款基准:处5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经处理后,仍不明示合法证照、批准证书、监督电话的;
(2)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1、《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
二十四条规定 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合法证照、批准证书、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并应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2、《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
三十八条 职业介绍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明示合法证照、批准证书、监督电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未明示收费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请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二十一、未按规定建立劳动合同台帐及劳动合同卡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告诫,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但无法消除危害后果的;
(2)超过整改指令书规定的时间5日改正的。
罚款基准:处以15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超过整改指令书规定的时间5日仍未改正的;
(2)被处理后,仍不建立劳动合同台帐及劳动合同卡的;
(3)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处以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1、《
郑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
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合同订立情况台帐,记录用人单位全体劳动者订立、续订、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情况。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卡,记录职工本人订立、变更、续订、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合同卡每人一份,解除劳动合同后,随职工本人档案一并转移。
2、《
郑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
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三)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对用人单位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二十二、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超过法定登记时间60日以内,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在限期改正指定的时间内不整改的。
罚款基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超过法定登记时间60日以上90日以内,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在限期改正指定的时间内不整改的。
罚款基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3.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超过法定登记时间90日以上,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在限期改正指定的时间内不整改的;
(2)被处理后,仍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
(3)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1、《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
二十三条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
十二条 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
二十三、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超过法定登记或者社会保险注销登记,在限期改正指定的时间内不整改的。
罚款基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超过法定登记时间60日以上90日以内,未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社会保险注销登记,在限期改正指定的时间内整改的。
罚款基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3.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超过法定登记时间90日以上,未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社会保险注销登记,在限期改正指定的时间内不整改的。
(2)被处理后,仍未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