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
二十八条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十六、职业介绍机构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或者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进行职业介绍服务活动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或立案之前,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没造成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法所得不超过100元的。
罚款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罚款。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法所得超过100元未超过500元的。
罚款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违法所得超过500元的;
(2)经处理后,仍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或者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进行职业介绍服务活动
(3)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可同时吊销许可证并同时提请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1、《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
二十一条 禁止职业介绍机构有下列行为:(五)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或者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进行职业介绍服务活动;
2、《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
二十八条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十七、职业介绍机构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介绍活动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虽有欺诈行为,但尚未造成危害后果,事后主动改正并消除影响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法所得不超过100元的。
罚款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罚款。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法所得超过100元未超过500元的。
罚款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违法所得超过500元的;
(2)经处理后,仍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介绍活动的;
(3)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可同时吊销许可证并同时提请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1、《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
二十一条 禁止职业介绍机构有下列行为:(六)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介绍活动;
2、《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
二十八条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十八、职业介绍机构伪造、涂改、转让批准文件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法所得在100元以内的。
罚款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法所得超过100元未超过500元的。
罚款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违法所得超过500元的。
(2)经处理后,仍伪造、涂改、转让批准文件的;
(3)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可同时吊销许可证并同时提请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1、《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
二十一条 禁止职业介绍机构有下列行为:(七)伪造、涂改、转让批准文件;
2、《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
二十八条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十九、职业介绍机构以职业介绍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法所得不超过100元的。
罚款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法所得超过100元未达到500元的。
罚款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违法所得超过500元的;
(2)经处理后,仍以职业介绍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3)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可同时吊销许可证并同时提请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1、《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
二十一条 禁止职业介绍机构有下列行为:(八)以职业介绍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