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7月6日 实施日期:2009年7月6日)废止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的通知
(郑劳社监察〔2007〕7号)
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强化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进一步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行为,现将《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印发给你们,并按照郑劳社监察〔2006〕14号文件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
一、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签订集体合同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违法,但集体合同的内容合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不合法,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但不缺少主要内容和主要程序的。
罚款基准: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签订的集体合同程序不违法,合同缺少规定的主要内容和程序,致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2)拒绝或故意拖延签订集体合同要求的。
罚款基准:处以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被处理后,仍不按规定签订集体合同的;
(2)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罚款基准:处以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
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
二十条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与招用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按每使用一人处以500元罚款;不按规定签订集体合同的,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二、用人单位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消极对待询问事项,经多次催促后,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劳动保障监察询问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不按规定的时间接受询问和提供有关资料,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罚款基准: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不按规定的时间接受询问和提供有关资料,影响了劳动保障监察正常程序,但尚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罚款基准: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被处理后仍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的;
(2)造成举报、投诉案件无法处理的;
(3)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1、《
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
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警告,并视情节轻重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六)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询问书或限期改正指令书的;
2、《
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
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三)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或限期改正文书的;
三、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的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消极对待整改,经催促,能够在规定时间内履行完毕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执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经催促后全部执行的。
罚款基准: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超过规定的时间,执行部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的。
罚款基准: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超过规定的时间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的;
(2)被处理后仍不执行限期改正指令书的;
(3)造成举报、投诉案件无法处理的;
(4)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1、《
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
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警告,并视情节轻重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六)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询问书或限期改正指令书的;
2、《
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
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三)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或限期改正文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