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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程序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六)企业关闭破产资金核拨
  人民法院裁定企业破产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关闭破产费用的申请、审核、拨付工作。
  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管理人(清算组)负责组织对企业破产财产(含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审计、评估,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经管理人(清算组)审核后,按规定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备案。管理人(清算组)依据审计和经核准、备案的评估报告,以人民法院裁定企业破产的日期为基准日编制破产费用测算方案和说明,上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组办公室资金管理组(财政厅),并提供测算依据及相关附件材料;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组办公室资金管理组依据晋政办发〔2006〕33号文件及相关政策规定,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关闭破产费用的审核工作,审核结果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组办公室,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组办公室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上报分管副省长批准后,资金管理组(省财政厅)在七个工作日内拨付关闭破产资金。所需资金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中支出。
  (七)企业关闭破产职工安置
  省属国有企业的关闭破产工作,要采取人资分离的方式,优先安置职工。职工安置工作与资产处置变现工作分别进行,职工安置所需费用的拨付与资产变现收入相分离。
  企业进入关闭破产法律程序后,按照政策规定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关闭破产费用特别是涉及职工安置的各项费用,包括职工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拖欠职工的各项费用、社会保险费、清算期间费用、敏感债务等,一次性全额拨付,资金到位后在十个工作日内发放给职工。同时做好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
  (八)企业关闭破产善后工作
  破产法律程序终结后,企业主管部门要继续做好善后工作,积极创造条件促进职工再就业;切实解决特困职工的实际困难;完成生活后勤服务设施(供水、供电、供暖、供气)和退休人员的移交工作;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职工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
  二、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资产监管处置
  破产案件审理期间,关闭破产企业的破产资产的监管处置变现工作由关闭破产管理人(清算组)负责。资产变现确有困难的省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其破产资产由企业主管部门协助管理人(清算组)进行监管处置变现。变现收入全额上缴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专户。
  未列入破产资产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处置变现;属于移交当地政府的生活后勤服务设施(供水、供电、供暖、供气),在地方政府未接收前,暂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管。企业主管部门要建立项目责任制,责任到人;制订相应的监管处置变现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目标及时限,落实监管处置变现所需费用。工作方案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组办公室审查同意后实施,变现收入扣除监管处置变现等必要的费用外,其余部分全部上缴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专户。
  土地资产的处置变现按照国土资源部门有关土地处置变现的规定执行,其他资产的处置、变现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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