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制订预防突发事件和确保稳定工作预案和措施,及时化解矛盾,确保稳定。
8.做好土地资产的权属、规划,地价备案及初审工作。
9.建立项目责任制,明确机构,责任到人。
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在关闭破产项目审核同意后四个月内完成。
(四)企业关闭破产前期准备工作的审核确认
企业关闭破产前期准备工作基本完成后,要提出书面报告并附下列有关资料:
1.成立企业关闭破产工作领导组的文件及组成人员名单和工作职能。
2.项目责任人名单。
3.关闭破产实施方案。
4.职工安置方案。
5.职工代表大会(全体职工大会)审议通过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
6.省劳动保障厅出具的职工安置方案审核意见书。
7.关闭破产费用测算预案及说明。
8.使用土地的权属、规划证明,地价备案及初审意见,省国土资源厅对土地资产的备案审核意见。
9.企业所办社会职能和退休人员移交当地政府的证明;离休干部移交管理的证明。
10.工作进度安排。
11.预防突发事件和确保稳定工作的措施。
12.其他。
企业关闭破产前期准备工作完成情况报告(破产启动申请)及上述资料,由企业主管部门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组办公室。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组办公室进行审核确认后,正式下达关闭破产项目启动通知,据此,企业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进入破产法律程序。
审核确认工作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企业关闭破产法律程序
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即进入破产法律程序,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清算组),管理人(清算组)接受人民法院的领导。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程序为:
1.企业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2.法院裁定受理企业破产申请。
3.破产案件审理。
4.裁定企业破产。
5.召开债权人会议。
6.破产财产变价、分配。
7.企业破产法律程序终结。
8.撤消破产管理人(清算组)。
企业进入破产法律程序后,必须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操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企业破产案件审理工作在六个月内完成。
政府各有关部门及企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做好省属国有企业的关闭破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