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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收费政策严肃教育收费纪律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收费政策严肃教育收费纪律的通知
(闽教监〔2008〕14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厅直属各学校:

  为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收费政策,规范义务教育收费管理,严肃教育收费纪律,坚决制止教育乱收费,根据《福建省教育厅关于严格遵守财经制度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的通知》(闽教财[2008]81号)和《福建省教育厅关于严格执行中小学校历和作息时间有关规定的通知》(闽教基[2008]60号)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对学生实施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教科书的政策。农村初中、小学除收取作业本费和寄宿学生的住宿费外,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再代办学生体检、看电影、社会实践等项目。学校确需组织学生体检、看电影的,体检费、电影费要纳入学校公用经费开支,不得向学生收取。此外,从2009年春季开学后,全部取消农村义务教育中小学寄宿学生的住宿费。

  二、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实施免除学杂费政策,同时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对确需寄宿的享受城市低保家庭的学生补助生活费。城市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只能按照“一费制”的标准收取课本费和作业本费,对确需寄宿的学生收取住宿费。同时,对城市中小学服装和社会实践的食宿两项代办费用,学校应按照“即时收取、按时结算、事毕结清、多退少补、不得盈利”的原则进行处理,严禁强行统一收取,也不得在代办收费中加收其他费用。除此之外不得代办其他项目。

  三、严禁学校擅自编印及向学生统一征订教辅材料。教辅材料的使用管理要严格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工作的通知》(闽教基[2006]48号)的要求进行。同时,开展“设区市审读推荐,县(市、区)责任管理,学校确定版本,学生自行购买、发行单位上门服务”的运行新模式试点工作,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在全省推开。严禁征订除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审读推荐的教辅材料版本及品种以外的教辅材料、搭售教辅材料以及强迫学生购买教辅材料,严禁学校为学生统一征订教辅材料并收取教辅材料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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