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
(甬卫发〔2008〕205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文卫局、社管局),市级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
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省卫生厅《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浙卫发〔2008〕293号)精神,我市将于近期开展第一周期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为确保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公平、公正、公开、有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依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我市辖区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新录用医学毕业生其执业注册时间不足两年的除外,即注册时间在06年12月31日以后的,参加下一个周期的考核,以《医师执业证书》发证日期为准)。
承担卫生支农、援疆、援藏、援外医疗队、四川卫生援建队等任务以及赴上级医院进修的医师,参加其执业注册所在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
二、考核机构
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与集中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市卫生局委托市属100张以上床位的医院、医师数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及宁波市医师协会作为考核机构。其中市医师协会承担市属100张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下的预防、保健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同时负责建立考核题库,承担全市医师业务水平考核理论考试。每周期业务水平测试方式由市卫生局确定并提前向各考核机构下达。
各县(市)、区卫生局委托辖区内符合规定条件的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三、考核工作步骤
(一)考核机构申报阶段(08年12月1日-08年12月31日)
1.各县(市)、区卫生局负责组织辖区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的申报工作,并由辖区卫生局按规定程序确认。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的申报工作由市卫生局负责组织。
2.各考核机构应将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申请表、医师定期考核组织、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及具体方案等,于12月24日前报辖区卫生局。各县(市)、区卫生局应汇总辖区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名单,于12月31日前报市卫生局医政与中医处备案(同时报送纸质材料和电子版)。经辖区卫生局确认后,各考核机构方可向社会公布组织实施考核相关事宜。
3.考核机构分为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考核机构和业务水平考核机构两类。为确保业务水平测评的公平、公正,全市医师业务水平考核理论考试由市医师协会统一组织命题下发,是否还采用实践技能操作考核或其他等一种或几种形式,由辖区卫生局自行确定,并提前向各考核机构下达。医师定期考核档案的存档工作由各考核机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