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在受理用水、用电、用气报装申请时,应当按照行业规定的条件严格审核,对不能提供规划许可证件的,不得办理报装手续。
三、落实扶持政策
9、主城区范围内的村集体土地被征用,无地农民在2006年年底以前经批准可使用村集体建设预留地发展第三产业或兴办工业项目的,按照鄂州政发[2003]40号的规定执行;今后符合政策规定需要使用村集体建设预留地进行商业开发(不含房地产)和工业厂房项目建设的,由市人民政府按规定集中配置土地。
10、市财政从主城区城中村改造土地出让金纯收入中提取20%,从新增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纯收入中提取10%,用于所在街道办事处及村组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资金扶持。
四、加大奖惩力度
11、实行目标考核制。将违法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范围,分值不低于责任单位当年目标分值的10%,实行严格考评。
12、建立风险抵押金制度。市规划执法监察大队、市国土资源局直属分局、街道办事处、乡镇、村签订控违拆违目标责任状,市规划执法监察大队、市国土资源局直属分局、街道办事处班子成员每人每年缴纳风险抵押金5000元,乡镇班子成员每人每年缴纳风险抵押金4000元,村班子成员每人每年缴纳风险抵押金3000元。市城管部门对市规划执法监察大队、市国土资源局直属分局、街道办事处、乡镇和村的控违拆违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如未能按目标责任状的规定完成任务的,没收风险抵押金。
13、落实奖励制度。市财政每年列支100万元,作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以及在征地和拆迁安置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奖励基金,由市城管部门负责考核和奖金发放。
五、强化责任追究
14、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主动履行工作职责、互相推诿、不配合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追究主管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组织部门对在查处违法建设过程中不作为、不得力、完不成任务的有关领导干部和相关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时给予组织处理;公安、司法机关要加强配合,依法及时惩治涉及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性质的违法犯罪行为。
15、区、街道办事处、乡镇、村组有乱批用地、乱批建房行为的,由市国土、规划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由纪检、监察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追究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6、党员、干部从事违法建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和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