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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公安交通管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公安交通收费的监督检查。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收费政策,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严禁以低档考试方法执收高档考试收费标准。要按规定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五、此通知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表一: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及定额分成表

  单位:元

准驾 车型收  费  标  准
现代化考试收费标准及分成人工考试收费标准
标准地市分成省分成
A1、A2、A3、B1、B2560科目一100460地市(含农垦)交警支队收取100由驾管办代收360科目一20
科目二180科目二120
科目三280科目三220
C1、C2500科目一100400地市(含农垦)交警支队收取100由驾管办代收300科目一20
科目二160科目二120
科目三240科目三160
C3380科目一100暂不分成220科目一20
科目二120科目二80
科目三160科目三120
C4300科目一100180科目一20
科目二80科目二60
科目三120科目三100
D、E200科目一100120科目一20
科目二40科目二40
科目三60科目三60
F180科目一100100科目一20
科目二40科目二40
科目三40科目三40
N、E、P300科目一100220科目一20
科目二100(MN)科目二100(MN)
科目三100科目三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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