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公安交通管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价联字〔2006〕20号 2006年4月26日)
各市(地)物价局、财政局,省农垦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
道路交通安全法》和《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安交通收费管理,根据《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和《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关于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驾驶证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黑财综[2005]161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就规范我省公安交通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安交通管理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项目包括:机动车号牌工本费、机动车及驾驶员证件工本费、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不包括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机动车驾驶员IC卡收费。
二、公安交通管理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一)机动车号牌工本费、机动车及驾驶员证件工本费依法实行全国统一的收费标准。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2831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
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见附表一,准驾车型及代号见附表二。每个科目可以免费补考一次,对单科考试不合格需要继续考试的只收取单科考试费。根据规定需要对违章驾驶员进行单科考试的,可按驾驶证记载的最高准驾车型收取考试费。驾校学员的驾驶许可考试费仍在驾驶员培训费中支付。一类考试和二类考试由省交警总队制定行业标准,由省交警总队会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组织认定。
(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收费标准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四)机动车驾驶员IC卡收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黑价联字[2005]55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鉴于省公安交警总队负责全省部分地市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场内道路驾驶考试场的配套建设工作;负责全省机动车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管理系统、驾驶人交通违法信息传递系统、驾驶人违法查询系统的建设、扩充、升级和维护工作;负责全省车辆管理人员培训和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员的统一培训、考试、发证工作。地市(含农垦)交警支队负责受理驾驶许可考试申请、组织考试和考试合格发证等具体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
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有关规定,考虑事权和相应的管理成本等因素,同意对地市(含农垦)收取的A1、A2、A3、B1、B2、C1、C2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费收入(现代化考试)实行省与地市(含农垦)定额分成。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许可考试费收入(现代化考试)和人工驾驶许可考试费收入暂不实行分成。具体分成见《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及定额分成表》(附件一)。省级分成部分由交通部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公室代收,地市分成部分由地市(含农垦)交警支队负责收取,其分成办法暂定两年。具体缴库办法按照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