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退休人员已故去的纸介质档案至少保存5周年、电子版档案至少保存10周年。超过保存期限后,经组织同意并登记造册后销毁。对国家和企业有特殊贡献的英模人物档案,按有关规定向有权接收的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第八章 档案的利用
第二十八条 有关单位经办人员要求查阅退休人员档案,应凭单位介绍信和本人工作证,填写查阅登记表,经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后,由经办人员协助在阅档室内查阅。
第二十九条 退休人员档案一般不准借出,特殊情况应由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履行登记与核对手续后借出并限期归还。经办人员应及时核对归还的档案,如发现问题应立即报告,并责成借阅人恢复档案原貌直至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条 抄录和复制档案材料,应经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由经办人员核实无误并加盖有“经核实与原件相符”字样的档案证明专用章后,与档案材料原件同效。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维护档案安全、合理利用档案。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由退休人员档案管理机构依据《
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报请有关部门惩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附件:1.退休人员档案材料分类规范
2.湖北省退休人员档案材料登记表
3.湖北省退休人员档案交接明细表
附件1:
退休人员档案材料分类规范
1.履历材料:主要包括经组织认可,记载退休人员个人经历等基本情况的各种登记表、履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