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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参保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六章 档案的移交和接收

  第十八条 参保企业在职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经批准退休后,其原单位或档案托管机构应按统筹关系及时联系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退休审批后的当年内办理完退休人员档案移交手续。

  第十九条 退休人员原单位或档案托管机构移交退休人员档案时,应填报《湖北省退休人员档案交接明细表》(见附件3),移交的档案应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委派工作人员移送档案卷宗到退休人员档案管理机构,并协助办理移交和接收手续。

  第二十条 档案管理机构在接收档案时,应逐卷核对《湖北省退休人员档案材料登记表》的记载与移交的档案材料是否一致,逐卷检查档案材料及装订归档是否符合要求。不合要求的,应责成移交单位重新清整理后再移交。

  第二十一条 经核对、检查无误的档案卷宗,由档案管理机构的经办人员在《湖北省退休人员档案材料登记表》上签字(盖章)确认后接收。每批次接收的档案,由档案管理机构的经办人员在《湖北省退休人员档案交接明细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后确认。

第七章 档案的保管

  第二十二条 各级各类档案管理机构要建立、完善和执行档案管理各项制度,努力改善档案保管的物质和技术条件,确保退休人员档案安全。

  第二十三条 各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保管的档案要科学编码、合理摆放,既要保证档案安全,又要便于档案的管理和利用。

  第二十四条 各档案管理机构要定期检查所管档案,发现档案损毁、丢失或被盗,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汇报,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挽回、减少档案损失。

  第二十五条 各档案管理机构应采用现代信息处理技术,建立和完善所管档案的信息管理系统,保持档案基本信息库与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信息数据库的内容一致。

  第二十六条 各档案管理机构应制作、定期维护纸介质档案的电子版和备份,保持其与纸介质档案的内容一致。电子版档案与备份应由不同的工作人员分开保管。经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电子版档案可以作为恢复纸介质档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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