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制作、维护退休人员的电子档案和信息库;
(四)办理退休人员档案的咨询、查阅和转递手续;
(五)为有关部门提供档案管理的相关数据;
(六)办理其它涉及档案的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 从事退休人员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岗前培训考核并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 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履行以下岗位职责:
(一)遵守执行有关档案管理的法规和制度,做好档案保管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二)钻研档案管理业务,提高管理与服务水平,防止档案损失,延长档案寿命。
(三)经办档案保管、交接、转移和利用业务,完成经办业务登记和记录。
(四)不定期检查档案,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采取补救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无损。
(五)及时、准确地统计档案收进、移出、利用等情况。
(六)离开档案管理岗位时,按规定做好档案移交工作。
第五章 档案材料的整理
第十三条 退休人员档案移交前,由原单位或托管单位负责按照《退休人员档案材料分类规范》(见附件1)的要求,鉴别、整理档案材料以及装订归档。
第十四条 归档材料须是蓝墨水、黑墨水或墨汁书写或铅印、胶印、油印的原件,除电传材料可用复印件(附原件并盖骑缝印)存档外,其它材料均不得用复印件存档。
第十五条 退休人员原单位或托管单位应对退休人员档案的真实、完整、规范性负责,保证归档材料符合认定要求,标明材料形成日期。档案材料不全的,应注明所缺材料的类别和原因。
第十六条 归档材料应按类、件、形成日期的顺序编号并装订后,以统一监制的标准档案盒(袋)建立退休人员个人档案卷宗,并在卷宗封面粘贴《湖北省退休人员档案材料登记表》(见附件2)。
第十七条 不属于归档内容的档案材料,应退还给退休人员本人。不便退还的档案材料,经组织或本人同意,可登记造册后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