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退休人员档案是由证明其个人经历、职业能力、工资水平及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文件材料组成,是历史、全面、真实反映退休人员情况的重要依据,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二章 档案管理的主体
第三条 省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省本级统筹退休人员档案的管理。各市、州、县(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统筹地区退休人员档案的管理。
第四条 县(市)以上各级党委管理的企业领导干部退休后,其档案按企业领导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负责管理。
第五条 各级各类退休人员档案管理机构应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第三章 档案管理的条件
第六条 各地按照每千卷档案不少于10平方米、每万卷档案1人的标准,规划、建设退休人员档案管理场所和配备专(兼)工作人员。
第七条 档案管理场所应分设有档案库房、阅档室和管理办公室,使用标准档案柜或密集架保管,配备计算机等档案信息处理与数据传送设备。
第八条 档案库房必须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潮、防强光、防有害生物等安全措施,保持适宜的温度和湿度(温度以14℃-24℃为宜,相对湿度以45-65%为宜)。库房内应挂贴禁用标识,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和其他无关物品。
第九条 退休人员档案的标准在“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费”中列支。
第四章 管理机构和人员职责
第十条 退休人员档案管理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档案管理的法规和制度,建立并执行档案管理规章制度;做好档案保管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二)接收、保管企业或有关单位移交的退休人员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