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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金华市区扶持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若干意见

  信用社区由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人行金华市中心支行共同认定,每年认定一次,实行动态管理。市财政按信用社区当年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总额的1.5%对信用社区核拨奖励工作经费。
  (四)对信用社区内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创业项目经市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服务中心开业指导专家组论证的人员自主创业的,经具体经办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资信评估,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可免除反担保手续,其他条件、程序按相关规定办理。对因免除反担保手续造成的贷款呆帐损失,由贷款经办银行和担保公司分别承担50%,市财政按相关规定核定后,分别给予贷款经办银行和担保公司贷款呆账损失承担额60%的补偿。
  三、统筹解决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经营场地
  (一)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在政府投资创办的商贸市场内首次经营满1年以上的,由市场开发服务中心给予年租金10%的优惠,年优惠最高不超过3000元,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在其他场所首次经营满1年以上的,凭《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完税或免税凭证和户籍地、经营地社区证明书给予年租金10%的租费补贴,年优惠最高不超过2000元,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便民利民微利项目的,给予年租金15%的租费补贴,年优惠最高不超过3000元,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二)各级政府应积极创造条件创办失业人员创业基地。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在各开发园区创办企业,园区管理部门应优先解决用地,并给予一定幅度的优惠。
  四、进一步强化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培训
  (一)增加创业培训在职业技能培训中的比重。各级就业培训机构应积极开设失业人员创业培训项目,努力提高创业培训质量和培训后的创业率。
  (二)改善创业培训方式。创业培训应采用创业指导和课堂授课相结合方式进行,提供项目计划、开业指导、风险评估等一站式培训服务,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未参加过技能培训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凭创业项目计划书可自行选择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培训点参加创业培训的,给予1000元以内的培训补助。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后,按《金华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程序,凭相关凭证到经办机构领取培训补贴。
  五、认真做好失业人员创业服务工作
  (一)市劳动保障部门应设立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服务中心,提供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政策咨询、项目推介、项目论证、开业指导、跟踪扶持等“一站式”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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