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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财政财务管理严格财政监督意见的通知

  (六)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时都应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已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的,待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应编制竣工财务总决算。
  六、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
  (一)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法〔1996〕29号)、《西藏自治区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1998年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号)及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9〕87号)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预算外资金的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缴库制度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收支管理制度,堵塞漏洞,强化财政监管职能。进一步规范预算外资金缴存制度。各部门、各单位在缴存预算外资金时要写明预算外资金的来源,严格区分预算内外资金,严禁将预算内资金缴入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三)进一步规范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帐户管理,细化预算外资金帐户科目的设置,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加强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内部监督。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外资金审批和使用的管理。严格按照项目和用款计划进行审批,使用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将财政核拨的预算内外资金一并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和管理,对不按规定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和管理的,财政部门停止其资金核拨。使用单位应按规定编制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和单位财务收支决算,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五)加快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款的票款分离和罚缴分离,规范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款的管理。
  七、制止私设“小金库”的行为
  (一)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通知》(国发〔1989〕77号)和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具体规定的通知》(财监字〔1995〕29号)精神,各单位要主动清理本单位私设的各种形式的“小金库”。
  (二)对不认真自查而被上级派出的检查组查出的各项“小金库”资金,凡已经支用的,不分资金用途,全部由单位用自有资金补足,上缴同级财政;余额部分,全部没收,上缴财政,并处以罚款,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的,要追究单位领导和财会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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