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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财政财务管理严格财政监督意见的通知

  (三)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应对项目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项目下达后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而无法落实的,要及时上报原项目审批的财政部门批准后再作调整。
  (四)年度执行终了,项目单位要根据有关要求,按时向财政部门编报会计报表和年度决算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表。
  (五)对任意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的,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加强监督并予以纠正。对有转移、挪用、拖欠、挤占、贪污专项资金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直至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五、加强财政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
  (一)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我区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二)凡有财政预算资金或其他财政资金投入安排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立项批复、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施工图和施工图预算、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工程施工合同、开工许可证等材料或副本。建设项目停建、缓建、迁移、合并、分立、设计变更等事项,应当在确立和办理变更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制件。
  (三)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基本建设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
  (四)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的存款利息收入计入待摊投资,冲减工程成本。项目建设期间的财政贴息资金,作冲减工程成本处理。经批准单独设置管理机构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定计提建设单位管理费。建设单位管理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制定的《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按规定不设置管理机构的建设单位,如确需发生管理费用的,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开支。
  (五)经营性项目在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和资本金制度后,财务管理不再实行投资包干责任制。非经营性项目实行投资包干责任制的,其包干节余按投资来源比例分别用于归还贷款和进行分配,其中国家财政性资金投资形成的包干节余,30%上交同级财政部门;20%上交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方面的支出;50%作为建设单位的留成收入。建设工期长的项目,其单项工程办理竣工决算后有节余的,可按单项工程节余的20%预提包干节余,待全部工程竣工办理竣工决算时统一清算。建设项目在办理竣工决算前要认真清理结余资金。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要公开变价处理,应收、应付款项要及时清理,清理出来的结余资金按下列情况进行财务处理: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相应转入生产经营企业的有关资产;非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按投资来源比例分别用于归还贷款和进行分配,其中国家投资形成的结余资金,50%上交同级财政部门,20%上交主管部门,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方面的支出,30%作为建设单位的留成收入。建设单位的留成收入70%用于组织和管理建设项目方面的开支,30%用于职工奖励和福利。应交财政的包干节余和竣工结余要在办理竣工决算后三十日内上交财政。本条包干节余是指实行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的建设单位,按照上级批准的设计概算(或修正概算)结余的基本建设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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