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要明确;
3.明确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
4.明确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
5.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实行财务公开制。对本单位的财务开支情况及时向本系统干部职工通报,增强透明度。
(二)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重点监督:
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
2.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5.会计、出纳人员是否分设;
6.财务印章保管、使用是否合规。
发现上述违法、违规问题时,有关部门要及时处理。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收到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收到检举的部门或负责处理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
(四)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财务实施监督检查。各单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四、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
(一)按照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的暂行办法》(藏财预字〔1999〕117号)的规定,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在上报项目时应认真进行评估。申报的项目符合资金用途,评估论证要真实可靠。
(二)在使用专项资金时,必须做到专款专用。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在项目下达前,应与项目单位(资金使用部门)签订合同,落实项目负责人,做到资金随项目下达,管理由专人负责。财政部门要按项目进度核拨资金,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