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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财政财务管理严格财政监督意见的通知

  (六)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与财政部门的配合和协作,共同做好本级预算执行的监督工作。各部门、各单位未按照规定用途使用预算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处理。
  二、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加强会计人员的管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除特殊情况经同级财政部门特批外,均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凡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帐,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设置会计、出纳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三)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三、建立、健全监督约束机制
  (一)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明确记帐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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