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财政财务管理严格财政监督意见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1〕131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财政财务管理 严格财政监督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关于加强财政财务管理严格财政监督的意见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2001年9月10日)
为实践江总书记提出的“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召开的第四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管好、用好中央给我区的每一分钱。针对近几年我区审计工作中反映出来的在财政、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现就加强我区财政、财务管理,严格财政监督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加强预算管理
(一)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加强和改善预算编制工作,在部门预算编制改革试点取得经验后积极推进预算编制改革。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按预算支出的原则,细化预算和提前编制预算。
(二)自治区级预算的编制,贯彻厉行节约、勤俭建国的方针,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高效的要求。自治区级预算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即具有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自治区财政厅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的规定,根据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组织预算收入的入库,按进度核拨政策性亏损补贴指标,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并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
(三)自治区财政厅按月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分析,发现问题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保证本级预算资金安全、高效、有序地运转。
(四)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要求编好部门预算和单位预算,各级财政部门要按时批复预算、拨付资金。自治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预算支出的管理,预算支出中的正常经费和专项经费,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五)预算的追加、追减要按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自治区级财政支出预算管理的暂行规定》(藏政发〔1997〕1 9号)执行,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办理追加、追减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