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区外经贸厅等部门关于《西藏自治区边境贸易政策》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0]114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外经贸厅等部门关于《西藏自治区边境贸易政策》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〇年十一月七日
西藏自治区边境贸易政策
(西藏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西藏自治区国税局、
西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拉萨海关、国家外汇管理局拉萨分局、西藏自治区口岸办公室、
中国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西藏边防总队 2000年10月8日)
一、边境小额贸易政策
(一)凡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业均可向自治区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自治区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7日内予以批复。
企业凭批复到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外汇、税务、工商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向自治区外经贸主管部门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即可开展边境小额贸易进出口业务。
(二)享有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边贸企业)在我区边境口岸开展边境小额贸易业务时,凭《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免交口岸工商管理费。
(三)西藏边贸企业出口的货物凭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通关单,在所在地或就近海关办理报关、转关运输货物手续。
(四)对于进出口信誉好,出口有效益,有还款保证的边贸企业,银行在贷款上根据信贷原则给予支持,并按规定享受西藏外贸发展基金的银行贷款贴息。
对出口自产产品有较好效益又符合封闭式贷款条件的边贸企业,在银行贷款上给予优先安排,采取封闭贷款方式;对以前的不良贷款通过所贷款项产生的效益逐年归还。
(五)自治区制定奖励政策,鼓励区内自产产品的出口。
(六)对实行信用证结算、有较好经济效益、在银行信誉好,并有100%还款保证的边贸企业及时办理押汇。
(七)建立联合进出口公司,组织各类经营者联合经营并统一进行出口退税。
(八)从事边境贸易业务的出入境人员经外经贸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并出具证明,向边防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有效证件(一年内有效)后方可出入边境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