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公安厅关于改革我区户籍管理制度放宽人户条件的规定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1〕82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公安厅《关于改革我区户籍管理制度放宽入户条件的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关于改革我区户籍管理制度放宽入户条件的规定
(自治区公安厅 二〇〇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为了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的力度,吸引人才,促进我区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对我区现行的户口管理制度特作如下规定:
一、进一步加大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力度,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3%、5‰“农转非”指标限制(随军指标除外)。今后,在取消“农转非”指标限制的基础上,根据“有利开放、有利发展和当地需要、当地负担、当地受益”的原则,在全区所有的城市、城镇、建制镇实行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在入户条件方面,取消居住时间限制,即:凡在小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生活来源的,只要本人申请,都可以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对进城镇落户的农牧民,原在农牧区的土地、草场5年内使用权不变。
对在藏兴办实业或投资者,各地市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承受能力,放宽入户条件。在拉萨市区投资10万元以上者,凭有关部门的投资证明,按下述办法办理落户手续:本人或配偶、子女及合作伙伴两人为农业户口的,可办理西藏自治区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本人或配偶、子女及合作伙伴两人为非农业户口的,根据个人意愿,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不愿迁移进藏的,可办理西藏自治区蓝印户口。
二、西藏自治区各类企事业单位聘任的区内外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凭聘用单位证明,按下述办法办理落户手续:本人或配偶、子女为农业户口的,可办理西藏自治区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本人、配偶及子女为非农业户口的,根据个人意愿,办理户口迁移手续1不愿迁移进藏的,可办理西藏自治区蓝印户口。其中具有高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另外可解决2名非直系亲属的城镇非农业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