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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我区扶持企业发展培植骨干财源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我区扶持企业发展培植骨干财源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0]102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税局、自治区计委、自治区经贸委、自治区社科院《关于我区扶持企业发展培植骨干财源的若干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〇年九月十二日

关于《我区扶持企业发展培植骨干财源的若干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税局、自治区计委、自治区经贸委、自治区社科院 二000年八月十五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我区扶持企业发展培植骨干财源的若干暂行规定》(藏政办发[1997]24号)下发以来,对促进我区企业发展,培植骨干财源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实际执行中也存在着一些具体问题,如对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合并、兼并、分立其财政挟持如何计算,政策上没有明确规定;对计算扶持的税收收入的界定没有具体规定等等。为此,特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对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财政扶持
  (一)根据我区企业改革的实际,在我区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时,对在会计年度中间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主发起人(以下简称“母体”)将与其主营业务有关的全部净资产转入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从法律角度说,原母体与新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属于两个不同的企业法人,按照藏政办发[1997]24号文件规定,应视同两个企业办理扶持,其母体按照原上缴的税收基数进行扣除后给予扶持,新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按照50万元作为基数扣除后进行扶持,年度终了后,对其母体缴纳的税收,按其母体投入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比例进行分配后合并计算,并对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财政扶持进行清算。次年起,对其母体及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按照两个独立的企业法人分别计算财政扶持,不得再合并计算;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在会计年度初成立的,不得合并计算财政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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