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加强金融债权管理工作。坚持金融债权管理行长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其组织、指导、协调、监督等职能作用。建立“黑名单”网络制度,对故意赖帐不还、逃废金融债务,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银行贷款的债务人,将列入“黑名单”网络,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协调各商业银行及城市信用社联合予以扣收贷款、不发放新的贷款、不开立新帐户等措施进行制裁;
4、建立金融信息网络,加强信息交流。建立和健全定期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汇报金融运行情况和金融风险状况制度。建立和完善经济、金融信息互联网络,加强信息交流。建立由区内各级人民银行牵头,各金融机构、企业主管部门和相关经营主体参加的银企恳谈会(或联谊会)制度,听取金融机构、企业主管部门和经营主体的意见和建议,努力在我区建立平等互利、恪守信用的银企关系。各金融机构对发现或者发生的金融大案、要案,应当及时向公安、检察机关报案。
(三)各级政府应当加强领导,为金融部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提供有力的保障:
1、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充分认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予以高度重视,积极支持和配合金融部门依法订收不良资产,制裁逃废银行债务行为,共同防范金融恶性案件的发生,打击金融犯罪,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2、各级政府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的召开由相关经济部门、公检法和各金融机构参加的金融情况通报联席会议,加强金融信息的交流与沟通,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工作;
3、各级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应当从大局出发,切实加强对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企业改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企业主管部门在制定企业改制方案时应当主动征求当地人民银行和债权银行的意见,对改制企业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等工作应有当地人民银行和债权银行参与,充分尊重金融机构保全金融债权的意见,依法落实金融债权债务。对未落实金融债务的企业不得进行改制,坚决制止企业借改革之机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对改制不规范,借改制逃废金融债务,造成金融资产流失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肃处理并予以通报;
4、对金融部门采取的制裁金融债务的措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并协调解决金融债券管理中的突出问题;
5、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金融法律法规和政策知识的学习,认真遵守金融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办事,充分尊重金融机构的自主经营权,不得干涉金融机构自主开展业务;
6、各借款单位应当积极主动接受人民银行和债权银行的监督检查,并积极提供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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