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以大案要案为突破口,切实维护金融安全。对一些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赖帐户、钉子户和内部作案的典型案件,各金融机构应当积极协助公检法等部门从快、从严进行依法查办,起到警示和威慑作用。
三、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主要措施
(一)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各城市信用社作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主体,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扎实地开展各项工作:
1、健全内控制度,切实加强管理,努力防范新增风险。按照有效性、审慎性、全面性、及时性和独立性的原则,在内部组织结构、资金交易风险、衍生工具交易、信贷资金风险、保险基金风险、会计系统、授权授信、计算机业务系统和“三防一保”工作等方面,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管理,严格执行,努力防范和化解风险;
2、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化解已经形成的风险,努力降低不良贷款比例。对已有的不良资产进行全面清理,完善借款合同、抵押担保等相关手续,落实金融债权;有针对性地开展不良贷款的清理工作,分门别类地列出清单,根据不同情况,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手段予以清收。同时,根据风险程度和欠贷者的经营状况,对经营正常、扭亏有望、前景良好的企业,适量注入资金,分步启动,盘活存量;
3、加强贷款的跟踪管理。我区各金融部门贷款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是缺乏对借款企业资金运用的有效监督,对此,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城市信用社应当按照贷款“三查”制度和管理年的要求,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贷款跟踪检查、监督和管理,防止挤占、挪用信贷资金,减少风险;
4、改善金融服务,积极支持经济发展。区内各金融机构应当强化服务意识,增加服务功能,拓展服务领域,扩大服务品种和范围,提高服务质量,促进我区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同时,还应当严格控制对无效益的经营主体的放款。
(二)人民银行应当进一步加大对各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努力做好维护金融债权工作:
1、加强内部管理,完善监管工作机制,切实做到依法监管;
2、继续严格管理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和退出;强化对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监管,督促国有商业银行加强内控制度建设,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降低不良贷款比例;进一步加强对中小金融机构的监管,督促城市信用社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理事会的管理和监事会的监督、制约作用;进一步规范非现场监管工作;加强外汇管理,严厉查处骗汇、套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等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维护正常的外汇管理秩序;继续整顿社会信用和金融秩序,积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抓好金融“三乱”的清理整顿工作。严肃查处非法信用中介机构,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