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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关于防范和化解西藏金融风险的意见》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关于防范和化解西藏金融风险的意见》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0]63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关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〇年七月二十日

关于防范和化解西藏金融风险的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  二000年六月二十七日)

  为充分发挥金融的杠杆作用,使金融能更好地支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切实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高效、稳健运行,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防范和化解我区金融风险的重要意义
  金融风险是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客观情况变化或其他原因使资金、财产、信誉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我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金融领域存在的金融风险因素有∶部分企业经济效益不佳;部分经营主体逃废银行债务;个别金融机构违规经营;个别金融从业人员以权谋私等。目前,我区金融业存在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一是金融机构不良贷款比例较高。二是企业欠息严重。三是商业银行亏损严重。这些风险产生的负面影响已在金融机构中显现出来,我们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认识这些负面影响及可能引发的严重后果。
  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总体原则、目标和要求
  (一)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原则是: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以金融机构为主体,各部门通力协作,采取有力措施,形成共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有效机制,维护西藏良好的金融环境。
  (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目标是:争取实现金融不良资产不再继续增加,并逐年有所下降,把西藏建成金融安全区;社会信用观念增强,无重大恶性金融案件发生,无重大金融违法违规经营活动,金融案件减少,金融秩序进一步好转。
  (三)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总体要求是:
  1、正确处理好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与支持经济发展的关系,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同时,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2、以金融机构为主体,各部门紧密配合,联手行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涉及面广、关联性强,各金融部门应当充分发挥主体作用,积极开展各项工作,主动向政府领导汇报,及时与有关部门交换意见,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密切配合,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3、正确处理好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关系。各金融机构在认真抓好化解金融风险的同时,应当把工作重点放在防范金融风险上。必须严格执行金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依法管理金融,严把贷款投放关,严格控制新增不良贷款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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