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贷款年限、贴息和还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期银行贷款计收利息问题的通知》(银发[1991]88号)精神,贷款利息列入概算,贷款年限一般不超过三年。贷款享受我区现行相应档次利率。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按相应贷款年限的利率,在每年四月底前下达投资计划时,负责向地(市)计委和部门划拨(结算)一次贴息额,以及时与银行结息。
使用贴息贷款安排前期工作的项目,一旦建设资金到位,即由自治区和地(市)计委、财政(按项目管理权限)在下达投资时扣回本息。
五、专贷专用,封闭运行。使用银行贷款进行重点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必须专款专用,建设资金到位后,必须保证及时偿还银行贷款,不允许挪作他用,也不能几个项目资金捆在一起使用,避免资金使用不清,还贷责任不明。
六、项目法人的确定。利用贴息贷款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原则上应先确定项目的法人,再由法人根据计划部门的用贷计划和银行有关规定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届时由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按用贷计划在年初(一般按年度)核拨利息给项目主管单位(地(市)计委和自治区有关部门),由项目主管单位(一般按季度)核拨给项目法人,再由项目法人与银行结息;借款人如果属于现行《西藏自治区贷款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围的,应在人民银行办理贷款证(卡)。如无法人代表,但属于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范围并还款有保障,贷款行可以不要求借款人提交贷款证(卡)。
西藏建设项目资金主要靠申请国家解决,一些建设项目在法人尚未明确前就需开始做前期工作。鉴于这种特殊情况,未能确定项目法人,而又确需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由地(市)计委和自治区有关部门根据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的用贷计划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届时由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按用贷计划在年初(一般按年度)核拨利息给地市)计委和自治区有关部门,由地(市)计委和自治区有关部门与银行结息。
七、贷款风险责任的分担。西藏建设资金主要靠申请国家解决,在国家申请立项的前提是完成了前期工作的项目,但完成了前期工作的项目并不一定都能在国家立项,因此,在西藏开展前期工作具有一定的风险性。为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增强项目建设单位的责任心,对完成了前期工作在三年内不能在国家立项进行建设的项目所发生的前期经费,实行自治区和地(市)共担风险责任的办法。自治区和各地(市)具体分担比例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