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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等部门关于使用银行贷款资金进行基本建设前期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等部门关于使用银行贷款资金进行基本建设前期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0]56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西藏分行、中国银行西藏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西藏分行等部门《关于使用银行贷款资金进行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的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〇年六月二十七日

关于使用银行贷款资金进行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的暂行办法
(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西藏分行、中国银行西藏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西藏分行 二000年六月七日)

  为了解决我区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紧缺、前期工作滞后和重点建设项目储备严重不足的问题,加快前期工作进程,形成更多的项目储备,推进西部大开发进程,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项目范围。建设资金渠道经过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和自治区财政的下列项目,可以使用银行贷款进行前期工作,由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予以贴息:
  (一)用于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项目;
  (二)用于畜牧业、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流域规划治理的项目;
  (三)用于交通、能源建设方面的项目;
  (四)用于城镇防洪和上下水、道路等市政建设方面的项目;
  (五)用于旅游、广播、电视、文化、卫生建设等方面的项目;
  (六)经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予以贴息的其他项目。
  建设资金渠道不经过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和自治区财政的基本建设项目,不能构成基本建设性质的项目以及楼堂馆所建设勘察设计经费,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不予贷款贴息。
  二、合理选择项目。前期工作项目的选择要科学、合理,既要符合国家政策、产业导向和资金投向,不搞重复建设,又要结合西藏实际,尽量避免前期工作资金长期被占压。对那些虽属必要建设但受资金限制近期难以开工建设的项目要尽量往后排。
  三、贴息贷款的审批程序。各地(市)使用贴息贷款,须由地(市)计委向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申报项目计划。项目计划包括项目名称、工作内容、工作进度、贷款额度、贷款单位和法人代表、还贷承诺等。自治区有关部门使用贴息贷款,也要申报同样的项目计划表。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作为基本建设前期工作贷款贴息的审批部门,对前期工作项目、贷款计划审批后,下达给有关地(市)和部门,并推荐给有关银行,银行可据此优先予以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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