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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西藏自治区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10、改革劳动人事用工制度。从高校分离出来的后勤服务实体,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过渡措施。干部实行聘用制,工人实行全员合同制。在用人方面一律实行公开招聘、双向选择、择优录用、竞争上岗的用人制度。除后勤管理“小机关”仍列入学校事业编制外,各经营实体的人员一律按企业化管理,工资、奖金、福利、保险等均按企业执行。
  原属学校事业编制人员,应区别不同情况,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妥善安排,学校保留本人原职级及档案工资。在后勤实体工作期间,学校继续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出台的工资政策,将本人的增资(或补贴)部分计入档案工资。原属学校事业编制的后勤人员进入实体的,其国家规定的工资在3 年内予以保留,并每年按5%-10%逐年递减。从第四年起视情况可实行自收自支,工资可按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执行。2003年前,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就业保险金,仍由学校和本人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比例承担,其后分别由职工本人和后勤服务实体承担。对落聘的原事业编制的后勤人员,学校要实行内退、待退、待岗、调岗等分流政策,要积极组织岗位培训,开拓服务岗位。
  三、政策保障
  1、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方面,将给予一定经费支持,扶上马,送一程。对高校陈旧、老化的供水、供电、供气、地下水管道及食堂设备等后勤基础设施的维修改造,自治区将给予必要的资金补助。在启动、推动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过程中,对按新机制建设的学生宿舍及其他后勤服务设施,自治区财政除一次性投入启动资金外,每年还将继续安排部分投入,以确保改革目标的基本实现。
  2、为保证后勤社会化改革目标顺利实现,在社会化初创阶段,学校应继续给予后勤必要的政策与经费支持。大型设备维修、更新、水热电供给等方面仍由学校承担。同时学校要承担后勤与有关部门和服务对象的协调义务。
  3、在改革过程中,高校新增建的学生宿舍及其他后勤服务设施,由自治区教委统一组织规划,有关部门要专项从快审批,并在减少基建前期规费方面实行优惠政策。需要另行征用土地的,应比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政策无偿划拨。在校外建设学生宿舍及其他后勤服务设施为学校提供服务的,应享受校内同类建设项目相同的优惠政策。
  4、对企业和社会力量用于建设校舍及其他后勤服务设施的捐款,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在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项目所需的银行贷款,符合贷款条件,还贷资金来源有保障的,金融部门应予积极支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区别情况,适当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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