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企业年金的缴费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和职工的缴费方式可按月缴纳,也可半年或一年缴纳一次。
(二)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
(三)按规定办理企业年金方案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手续的企业年金,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费用)中列支,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职工个人缴费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四、企业年金的账户管理和待遇支付
(一)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应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定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中选择受托机构,并由相关管理机构为其建立企业账户和职工个人账户。
(二)企业缴费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规定比例计算的数额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全额计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三)企业缴费向个人账户分配资金时,应与职工个人工资水平适当挂钩,并综合考虑职工的工作岗位、对企业贡献大小、在本企业工作年限、年龄等因素,合理确定比例。当年计入个人账户的最高额度一般不应超过本企业职工当年人均额度的3倍。
(四)企业缴费已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可根据职工工作年限决定归属个人比例,并随着工作年限的增加相应增加归属比例;对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或因企业原因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缴费已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应全部归属职工个人。
(五)企业与在职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应根据企业年金方案,确定个人账户资金和办理账户转移手续。职工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未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其个人账户可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待加入新的企业年金计划后再转移原有个人账户资金,此期间的账户管理费用由职工和原就业企业协商分担。
(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办理企业年金的申领手续: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
2.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出国、出境定居并已办理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的;
4.参保职工在职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