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西藏自治区特级教师评选办法》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1〕6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西藏自治区特级教师评选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一年一月八日
西藏自治区特级教师评选办法
(教育厅、人事厅、财政厅 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第一条 为了表彰在我区中小学教育中有特殊贡献的教师,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教师的社会地位,鼓励广大中小学教师长期从事教育事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级教师是为了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而设的一种荣誉称号。特级教师应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师范学校、盲聋哑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教学研究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的教师。
第四条 特级教师的评选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反对分裂,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坚持唯物论和无神论;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教育方针,积极推行素质教育;模范履行教师职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具有中小学高级教师职务。
(三)在业务工作方面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l、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教学经验,教育教学效果特别显著。
2、在班主任工作方面有突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做学生教育、转化工作取得显著成绩,连续三年年度学额巩固率在100%或所带班级获得地、市级以上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3、在教育教学改革中勇于创新或在教学法研究、教材建设中成绩显著,得到同行专家的高度评价。
(四)获得自治区级以上劳动模范、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优秀德育工作者、优秀教育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之一。
(五)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两篇以上具有较高水平、理论联系实际的教育教学科研报告或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