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审批项目或者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在调整、变更前,相关窗口单位应当向中心申报调整、变更内容,及时制定相应的内部运作程序和制度,并制定新的《申请办件须知》。
第十九条 审批项目的受理、初审、缴费、核发证(照)、批准文件回复等环节,应当在中心办理。
第二十条 办理时限按工作难易程度分为1日、3日、5日、7日和1个月。
具体项目的办理时限由中心另行确定。
第二十一条 中心每周实行五天工作日制(星期六、星期日法定休息不办公),作息时间与当地政府公布的作息时间相同。
中心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为方便服务对象,值班电话通过新闻媒体和公告的形式对外公开。
第二十二条 五一劳动节、国庆节、元旦节、春节等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如有特殊紧要事宜,有关窗口单位必须受理,并安排专人办理。
第二十三条 中心对各窗口工作人员和中心管理人员进行集中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挂牌上岗。
各单位派驻中心的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作到一年一轮换。
第二十四条 中心对各窗口及其窗口工作人员和中心管理人员实行工作绩效考核评价。
具体考核办法按照《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凡在中心工作满半年以上的工作人员,其年度考核鉴定,由中心按其工作态度、服务质量、完成任务的数量及出勤率等综合情况,写出书面鉴定,反馈各设立窗口单位,各单位将中心作出的鉴定,作为所在单位公务员(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中心的成员单位及其项目承办人员因推诿、扯皮、敷衍等行为贻误工作的,向行政审批申请人提出不合理要求的,利用行政审批事项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或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利益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作出以下处理:
(一)责成相关单位调整工作人员;
(二)责令办结有关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对承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其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其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