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结核病人实行转诊与归口管理制度。根据《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及规划《实施指南》要求对结核病人实行转诊和归口管理制度。 。
自治区、地(市)、县级医院对发现的结核病患者,因并发症或病情危重确需住院治疗的可收院治疗,但必须按《西藏麻风病结核病防治指南》规定方案进行治疗,并报告当地防疫(疾病控制)机构。出院时没有完成疗程的必须转到防疫机构结防科继续治疗。对可疑和非住院的肺结核病人转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进行统一的检查、治疗和管理。乡镇卫生院、集体、个体诊所,怀疑或发现结核病患者,一律转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管理。如果擅自诊治结核病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停业整顿、取消医师资格或吊销营业执照。
(四)加强部门合作,共同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
计划部门要把结核病防治工作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项目,切实加强本地结核病防治能力建设。
财政部门要对结核病防治实行项目管理,制定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实行全程监督管理。
卫生部门要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卫生发展规划,把结核病作为重点疾病加以控制。负责对本地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结核病的归口管理,会同计划、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该规划的实施细则。
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抗结核病药品的监督检查,保证抗结核病药品的质量。
教育部门要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编入中、小学相关教材,作为学校健康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
劳动保障部门要把肺结核病诊断与治疗费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范畴,对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结核病患者的医疗费用,由所在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支付。县、乡政府要把农牧民结核病患者所需费用纳入合作医疗管理。
民政部门对严重的结核病患者或家庭给予生活救济并纳入扶贫工程。
(五)完善结核病报告信息系统。
要充分利用现代疾病疫情报告信息系统,完善结核病统计、报告、监测、评价制定。各级卫生防疫站要有专人负责结核病报告、登记、治疗和管理等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分析、统计上报工作,向各级政府及时提供准确的结核病疫情动态。
(六)建立对结核病实行发现奖励和承包治疗制度。
为更好的预防和控制结核病的传播,并根据《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要求并结合我区结核病防治工作实际,建立对结核病发现奖励和承包治疗的制度。该奖励和承包治疗所需费用由自治区财政统一解决,卫生厅具体落实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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