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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项目建设环境保护工作的紧急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项目建设环境保护工作的紧急通知
(藏政办发〔2002〕66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和“十五”计划的实施,我区经济社会呈现出快速发展的良好势头,但在经济建设特别是项目建设中,因不重视或忽视环境保护而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现象时有发生,而且在有些地区还相当突出。我区地处青藏高原,生态十分脆弱,一旦遭到破坏,很难恢复,后果十分严重。为确保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和我区经济跨越式发展目标的顺利实现,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和可持续发展战略,避免走“先污染、后治理”、“先破坏、后恢复”的弯路,切实保护好我区的生态环境,使我区丰富的自然资源能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支撑我区经济社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我区项目建设环境保护工作有关事宜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级各部门要本着对国家、民族的整体和长远利益负责,对子孙后代负责的态度,增强使命感和责任心,高度重视项目建设中环境保护和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与管理,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做到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全过程都有专人负责环境保护工作。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并要坚持形成制度化、规范化。
  二、严禁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项目进行审批立项,严格防止“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和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落后生产线、工艺和设备向我区转移,绝不允许只顾眼前利益和局部利益而以牺牲生态环境和破坏资源为代价。
  三、严把建设项目前期阶段环境保护评价的审批关。
  一是项目建设书阶段应有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并作为立项审批依据。
  二是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开展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所有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由地(市)级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确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建设单位委托持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按审批权限上报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投资2亿元以上的项目由国家环保总局审批)。确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在开展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前编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大纲》,并按程序报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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