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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防止在建设工程中拖欠施工人员工资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防止在建设工程中拖欠施工人员工资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2〕19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经请示自治区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防止在建设工程中拖欠施工人员工资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关于防止在建设工程中拖欠施工人员工资问题的意见
(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建设厅、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交通厅、自治区水利厅、自治区农发办  2002年2月20日)

  为了切实防止在建设工程中拖欠施工人员工资,保护施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自治区党委领导批示(2001年第63期)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精神。对在建设工程中拖欠施工人员工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禁施工单位垫资施工。按照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禁止工程建设垫资施工的有关规定,严禁施工单位垫资施工,以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防止因出现资金周转困难而拖欠施工人员工资问题。
  二、严格执行施工许可证制度。今后建设工程,建设资金必须达到30%以上才能开工建设,否则不予发施工许可证。项目开工后,建设单位和资金管理单位应保证资金及时到位。建设单位不能按期结算工程款,后续建设资金到位无望的,施工企业有权按合同中止施工,由此造成的损失和拖欠施工人员工资问题由建设单位和资金管理单位共同承担责任。
  三、规范工程招投标管理,加强工程合同审查。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签定施工合同,明确资金来源、工程价款结算办法、拨付方式及比例,以及违反合同规定的制约条款,分送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和备案,作为规范甲乙双方行为和处理纠纷的依据。施工企业招用工人,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并到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合同鉴证,登记备案,作为处理劳动纠纷的依据。同时要严禁工程项目转包和违法分包。因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造成拖欠施工人员工资问题,施工企业及其法人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有责任支付拖欠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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